抚政办函〔2023〕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抚松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松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功能齐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黑土地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可能,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3号)《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农农发〔2017〕3号)《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吉政发〔2022〕8号)《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吉政发〔2022〕17号)《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抚松县应对各类黑土地污染或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黑土地污染,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相关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黑土地污染的首要任务,加强对黑土地污染重点风险源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或减轻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保障黑土地安全。
(2)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5)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明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发生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应作为主要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应急工作职责。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抚松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黑土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抚松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事件发生时自动成立。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黑土地保护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局长和属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县人武部、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应急处置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等7个应急响应小组。
2.1 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在事件应急行动期间发布命令、批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协调。
(2)发生事件时作好应急行动的协调工作,召集小组成员参加应急行动,并布置任务;尽快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安排应急行动期间伤员的救护。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和完善抚松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和修订抚松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制定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3)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的储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4)了解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一旦发生污染物泄漏或污染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6)负责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接受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突发事件等级。
(7)负责保护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现场和相关数据;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件相关工作并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和应急物资的配置。
(8)执行县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全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应急监测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污染和破坏事件责任调查,影响评估,并提出事后有关黑土地修复意见。
(9)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向周边企业、居民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物质的特性、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资料。
(10)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突发性黑土地破坏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2.3 应急响应小组及职责
7个应急响应小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2.3.1 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主要职责:对引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应急处置组接到通知后,正确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立即奔赴现场,迅速查明泄漏物种类,针对泄漏物可能引发的爆炸燃烧、人员中毒、水体污染等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县指挥部,确定警戒区域。
(2)应急处置组第一时间采取封、围、堵等必要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泄漏事故扩大。
(3)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对污染区域进行清洗、中和、稀释、消杀、监测,消除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4)组织人员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设备及设施及时进行抢修。
2.3.2 通讯联络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广播电视台、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
主要职责:
(1)通讯联络组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迅速通知应急人员现场集结待命,确保事故处理现场通讯畅通。
(2)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传达指挥部指令,并与外界保持联络。
(3)通讯联络组可临时指定一个手机作为调度应急通讯,并将手机号码通知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各小组,保持通讯畅通。
(4)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进行宣传告知注意事项,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2.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等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乡镇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
(2)熟悉酸碱腐蚀性危险品、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的特性及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
(3)开展现场救护,护送伤员至医院救治。
(4)在事故现场对排险人员提供医疗安全及急救保障。
2.3.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2.3.5 事故应急调查组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事故处置,以及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等,并按规定时限报告。调查处理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2.3.6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第三方监测机构
主要职责:
(1)应急监测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快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
(2)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
(3)负责应急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防护措施培训,建立抚松县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数据库。必要时向上级监测部门提出技术援助请求。
2.3.7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
成员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安全监督、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与电磁辐射、环境评估、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多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县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县黑土地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3)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报、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及时发布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做好突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
发改局:配合协调发生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企业对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配合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隔离应急救援的治安、交通管制等工作,设置警戒线,负责现场警戒。
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设立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信息,负责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查处、采样、监测,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县交运局:协助县公安局进行道路障碍清除及标识,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畅通;负责将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负责通知并组织周围居民,撤离危险地带;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供水安全;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推广节水器具,加强城区耗水大户,如洗车、洗浴业、建筑施工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县水利局、县供水公司: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消防水的正常供给。
县文旅局: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可能威胁人体生命安全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体和个人,禁止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进入。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应急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受事故影响的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县消防大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中所需的临时电源安装工作,确保抢修电源的正常供给。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 事件类别
依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其性质、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 特别重大(Ⅰ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
(1)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因土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2 重大(Ⅱ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事件:
(1)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3 较大(Ⅲ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事件:
(1)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4 一般(Ⅳ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
除特别重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重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较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以外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
4 应急处置
4.1 监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警分级
根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分级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用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
4.3 预警发布
Ⅰ级(红色)和Ⅱ级(橙色)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上报白山市人民政府,再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后,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Ⅲ级(黄色)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Ⅳ级(蓝色)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政府授权县广播电视台,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乡镇。
4.4 信息报告
4.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义务。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不论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查清,必须在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30分钟内,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将事件情况书面报县应急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县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县指挥部,指挥各应急响应小组,各工作组必须在1个小时之内到现场开展工作。事故应急调查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现场应急处置组组长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在30分钟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情况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县农业农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4.4.2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报告方式与内容
依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报告方式与内容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土壤污染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密事件按《保密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4.6 预警解除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由预警发布机构解除预警。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调查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日常防范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后,及时开展现场清理工作,根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特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各物质指标达到标准值。
5.2 社会救助
重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由县应急指挥部统筹考虑负污染或破坏事件中受害人员情况,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3 总结评估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由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系统整理相关情况,并报县人民政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规模、险情、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对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5.4 责任追究
对造成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
(1)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实施表土剥离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表土剥离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或者擅自改种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盗挖黑土的, 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恢复原状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生产和销售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7)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的,由县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依法确定的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控制污染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9)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县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拒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黑土地使用及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从事黑土地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黑土地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6 监督管理
6.1 依法监督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黑土地保护实行督察制度。县政府应当指定督察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程序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县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6.2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黑土地保护、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预防的相关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与防范意识。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影像记录、资料搜集等,将黑土地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保护模式和保护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在重大展洽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宣传《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黑土地保护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氛围。定期开展各级领导、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事件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7 附则
本应急管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参考:《抚松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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