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防火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森林火灾防控地域性实施范围,是确定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消除等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森林防火区的规定,依法处理好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依法施行森林防火预防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因需设防、确保森林安全”的原则,为推动吉林省农田秸秆清理政策的落地实施,大大减少农民秸秆离田工作量,利于秸秆有计划烧除工作正常开展,特确定江源区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
一、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米以内非林地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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